1.什么是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是指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保密规则或行为规范。
2.对涉密人员管理都有哪些基本规定?
第一,先审查后使用。先审查后使用是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密人员与普通公民不同,他们因工作需要,经常接触或知悉国家秘密,如果不规定特殊要求,就有可能发生泄密问题,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因此,做好涉密人员的审查工作是很有必要的。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本人政治条件的审查;
二是本人品质的审查;
三是家庭社会关系审查;
四是接触国家秘密必要性审查;
五是其他方面的审查。
第二,批准接触。《保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这包括了两层意思:一是根据需要接触。接触国家秘密不是一种政治待遇,更不能按行政级别接触。只要工作需要,行政级别低的涉密人员也可以接触重要的国家秘密。二是要经过批准。什么人可以接触国家秘密,要经过各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上级机关或产生国家秘密的单位已规定接触范围的,应当按规定的接触范围接触,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接触国家秘密的范围。
第三,因私出国(境)审查。重要涉密人员是指在国家重要部门或岗位的人员,如:国防、外交、军事、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的人员,从事尖端武器生产的技术人员,情报人员,机要人员,密码人员等。重要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要经过人事任命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3.涉密人员在交往中应当注意哪些保密问题?
(1)注意私人交往与通信的保密。在现代社会,人与人的交往是必不可少的。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如果不注意保密问题,不分地点、场合,随便讲话或是吹嘘,往往会造成泄密。邮寄国家秘密载体时,必须交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不能使用普通邮政或特快专递传递。普通邮政或特快专递没有特别的安全保卫措施,所邮寄的国家秘密载体处在不安全的环境中,就有可能发生国家秘密载体丢失、被盗、非法接触等问题,造成泄密。特别是在境外与国内的单位或亲戚朋友联系时,不能在信里涉及国家秘密或我内部情况,以免造成泄密,或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2)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涉密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许多一般公民所不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这些秘密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如不注意地点和场合随意谈论,就会造成泄密。
(3)不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办事,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特别是携带绝密级国家秘密必须两人以上同行,不得使国家秘密载体离开本人。在运输国家秘密设备或产品时,必须由专人或派武装警察押运。
(4)在涉外活动中未经批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保密观念淡薄,在对外交流时不分场合和地点,不该说的乱说,造成泄密。还有的人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一味迎合外国人,要什么给什么,不惜损害国家利益,结果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这些教训,也是应引以为戒的。
(5)涉密人员不得擅自流动。特别是在重要部门或重要岗位工作的重要涉密人员流动,须经有权批准的部门批准后才能流动。
4、什么是国家秘密载体?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字、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和载体之间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国家秘密必须借助一定的载体来存储和传递。国家秘密是一种特殊的信息,载体是它的存在形式。二者不能等同。
5.国家秘密载体有哪些种类?
国家秘密载体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类:
纸介质载体。是以文字、图形、符号等书面形式记录国家秘密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图纸及其他图文资料等。人们通常把这类载体统称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是目前实际工作中使用最多、最常见的国家秘密载体。
磁介质载体。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的载体。如记录着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的磁盘(含软盘、硬盘、U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
光介质载体。以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光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磁介质和光盘类的国家秘密载体将越来越多。
此外,还有以物理方式记录、承载信息的设备、产品、物品等。
这类载体有的可以从外观上直接反映出国家秘密的属性,也有的需要通过测试、分析等物理或化学手段获得国家秘密信息。
6.什么是密件和密品?
密件是指以文字、数字、图像、声音的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它包括传统的多为纸介质的文件、资料,也包括磁介质和光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
密品是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产品。这种设备、产品通常不是直接裸露国家秘密,但通过测试、分析等手段可以获得国家秘密信息。
7.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有哪些保密要求?
国家秘密载体产生以后,收发人员要按照保密规定进行核对、登记,严格按照发文范围收发密件,并掌握国家秘密载体的分布情况。
(1)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
(2)密件包装应当由单位的机要保密人员或有关专门人员拆封。
(3)接收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密件,及时在收文(件)登记簿上登记造册。分发密件时,严格分发范围,遵守相关规定。
(4)传递、运输国家秘密载体必须交由专门的部门(如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部门),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交给无关人员捎带;确需自行传递、运输的,要选择安全的交通线路和交通工具,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本市区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5)向境外邮寄、携运秘密载体时必须通过外交信使传递,确需个人携运的,要按照国家秘密物品出境管理规定办理;
(6)采用现代通信或计算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8.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有哪些保密要求?
(1)传达、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要按照工作需要和规定的范围,限定在可以知悉该项国家秘密的范围内的人员;使用密件,也只能是可以接触该项国家秘密的范围内的人;
(2)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阅读、处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室进行。不允许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或者带到公共场所阅办;
(3)机关、单位的领导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可以采用传阅的方式进行。传阅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由经办人员负责,专夹专阅,并填写“传阅卡”。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传阅的密件,阅读者不能擅自抽出、留存,阅读者之间不能横传,不得随意抄录密件内容,更不能私自复印;
(4)借阅、借用密件,要经借出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5)绝密级文件,未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复制、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密件,必须经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
9.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存有哪些保密要求?
(1)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2)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3)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4)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5)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6)被撤消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10.国家秘密载体的销毁有哪些保密要求?
(1)销毁秘密载体,必须要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经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严禁私自销毁;
(2)销毁时要确保秘密载体的内容无法还原。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彻底销毁,也可采取粉碎、烧毁或化学腐蚀等方式进行;
(3)需集中销毁的密件应当送往文件销毁定点单位销毁。有关人员要在场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和销毁人员共同签名,禁止将秘密载体当作废品出售;
(4)送往定点单位销毁的密件,应当装袋、封紧,专人专车押送,防止运送途中散失。销毁工作完毕后,应对销毁现场进行认真清理。
对机构撤销、合并时,原单位的秘密文件,发文单位要求收回的,要如数收回清退发文单位;发文单位不收回的,要移交有关部门,或者登记销毁。
11.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有哪些规定?
(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2)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5)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复制件应视同原件管理;
(6)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复制。
12.国家秘密载体的汇编、摘录和引用有哪些规定?
(1)汇编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
(2)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3)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其中的最高密级、最长保密期限管理;
(4)摘录、引用国家秘密的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原件密级、保密期限管理。
13.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遵守哪些规定?
(1)确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2)携带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二人以上同行;
(3)未经批准,禁止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参加外事活动和进入境外机构;
(4)个人因公外出,如遇所带国家秘密载体的安全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就近请求保密、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或其他机关、单位的帮助,并尽快与本机关、单位取得联系,如实报告情况。
14.个人投寄稿件、著书立说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个人接受新闻采访时,如果采访内容涉及机关、单位公务方面内容的,应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对采访内容进行审查。接受记者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确需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对记者申明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要求记者履行保密义务。如果接受记者采访纯属个人行为的,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2)向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投寄稿件、音像资料和发表文章,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属于公务方面的,应经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审查。属于个人行为的,不得涉及任何秘密内容(属于作者的个人秘密除外);
(3)个人著书立说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所引用的资料一般也不得涉及机关、单位的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确需引用的,必须经机关主管领导批准。所用资料涉及他人商业秘密的,应经其权利人同意;
(4)向境外新闻媒体、杂志刊物、互联网及学术组织、机构邮寄稿件,一律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机关单位的工作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如涉及相关公务方面内容的,也应当事先经机关、单位同意。
15.阅读、传达国家秘密文件都有哪些保密要求?
(1)阅读、传达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要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2)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
(3)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进行登记,不得由阅件人直接传给他人; (4)不得擅自存留传阅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5)传达国家秘密文件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
(6)听传达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经过批准。
16.特殊场所、部位保密制度是什么?
特殊场所部位主要是指军事禁区和不对外开放的其他涉密场所和部位。军事禁区的保密措施,在1990年2月23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中,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其他场所部位的保密措施,则由其主管机关制定或与有关的保密工作部门共同商定。由于军事禁区和其他涉密场所、部位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划定的,因而其对外开放及扩大开放范围,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17.哪些部门、部位应该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在日常业务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以及涉及国家秘密较多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办公场所,应确定为要害部位。
18.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具体保密要求有哪些?
符合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条件的机关、单位应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定要害部门、部位;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具体的保密要求有以下几方面:
(1)由机关、单位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人负责,定期研究和布置保密工作;
(2)建立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及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将保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员;
(3)对在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并进行涉密资格审查,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4)结合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5)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19.什么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1)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上述第一种行为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这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种行为为什么也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呢?这是因为,违反保密法规,使国家秘密失去合法的有效的控制可能会出现如下两种情况;一是能够确认国家秘密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二是不能够确认国家秘密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第一种情况未造成泄密,可按违反保密制度论处;第二种情况则应视为泄密。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使国家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难以确认国家秘密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同时,国家秘密失控或泄露后,其危害后果往往是潜在的,不能马上显露,有的甚至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无法得到证实。如果把危害后果规定为构成泄密96必要条件,那么,在泄密案件的处理上,就会出现久拖不决的现象,对严重的违法泄密犯罪行为也难以给予及时准确的打击和制裁。这对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不利的。
20.什么是故意泄密?什么是过失泄密?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使国家秘密失控,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因思想麻痹,疏忽大意,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实施有效的管理而泄露国家秘密,或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因过于自信,心存侥幸,而泄露国家秘密。
过失泄露,尽管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是,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却是显而易见的。在现实生活中过失泄密在泄密事件中所占的比例也较高。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过失泄密是一种犯罪行为,有利于提高人们的警觉,减少泄密事件的发生,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至于情节严重与否,则可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泄密行为发生的前后表现,泄密行为发生的特定时间与地点,以及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来考察判断。按照《保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管是故意泄密还是过失泄密,只要是“情节严重的”,就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泄露国家秘密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泄密的形式有多种,渠道也有很多,但概括起来主要有几个方面:
(1)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泄密;
(2)新闻宣传和出版方面的泄密;
(3)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泄密;
(4)互联网上泄密;
(5)人员流动造成的泄密。
22.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思想麻痹,保密观念淡薄;
(2)缺乏保密常识,过失泄密;
(3)保密管理措施不严,存在泄密隐患;
(4)保密防范和保密检查技术落后;
(5)对泄密查处不力。
23.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抓涉密人员的审查。对进入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把关,按照要求对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且经常进行教育和观察;
(2)抓保密教育。保密教育要突出重点,在广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
(3)抓监督管理。加强对承办、使用、管理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明确保密权利和义务,使涉密人员在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规范办事,防止泄密问题的发生;
(4)抓违纪处理。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人员,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严肃查处泄密事件及其责任人,可以教育本人和警示他人,这同样是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的一项重要措施。